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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行方法(2020-2022年)

钜大LARGE  |  点击量:1387次  |  2022年06月27日  

近日,福建工信局、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行方法(2020-2022年)》。方法指出鼓励开展退役电池梯次利用,鼓励梯次利用公司自建、共建、共用退役及报废电池回收渠道,开展异型异容电池组合梯次利用技术及模式研究创新梯次利用商业模式,建设商业化服务平台,探索线上交易、线下交货的电池残值交易。方法明确2020年一月底前,研究制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方法、启动试点工作。2020年到2021年,初步建成福州、厦门、泉州等新能源汽车重要使用集中地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形成一批可推广借鉴的梯次利用示范项目。2022年初步建成该省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原文如下:


有关印发《福建省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行方法(2020-2022年)》的通知


闽工信法规〔2020〕32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文)要求,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现将《福建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行方法(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二月十七日


福建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行方法(2020-2022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文),扎实开展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形成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上下联动。重视提升各主管部门管理和服务的系统性、整体性,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制度衔接,有效整合各方资源,构建纵横协同、上下联动一体化联合推进机制。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用途,以满足市场需求和资源利用最大化为目标,引导公司积极参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化发展构建良好市场氛围。


建章立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规范回收利用各环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加强对市场参和主体的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各司其责,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从事回收利用相关活动。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省动力蓄电池生产、使用、贮运、回收、利用、报废和拆解等各环节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初步建成,具备相应的梯次利用技术和残余物质无害化处置技术,合理布局电池回收、处置及拆解网点,形成有效的回收利用商业模式,建成一系列示范项目,实现对动力蓄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厦门市形成回收利用的典型相关相关经验和模式。


四、适用范围


本方法的动力蓄电池是指为机动车运转供应动能,具备多次充放电功能的储能设备,重要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含铅酸蓄电池。


五、责任主体和范围


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进口)公司、动力蓄电池生产(进口)公司、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公司等依法对其终端产品承担废旧产品回收利用、信息公开、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等生产者延伸责任。


动力蓄电池生命周期全流程(生产、使用、贮运、回收、利用、报废和拆解)相关公司应严格按照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溯源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电池台账,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及时上传溯源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


六、重要任务


(一)加强动力蓄电池生产及使用管理


1.生产环节方面。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安全环保生产工作,推动电池结构易回收拆解、绿色设计,选用环境友好型、可资源化利用及再生材料,提升原材料和零部件绿色低碳属性,优化产品结构和功能组合,实现电池标准化、通用化、清洁化生产制造。电池生产公司必须对所生产的电池进行编码,并在电池说明书中明确标识电池编码和电池结构、重要材料、拆解技术等信息。电池生产公司应对相关公司开放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的信息。


CATL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TL)、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福建巨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巨电)、福建冠城瑞闽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冠城瑞闽)等示范试点公司率先开展试点。


2.使用环节方面。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含进口公司)应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主动公开电池结构、重要材料、拆卸、拆解及贮存等技术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和其网站上公布电池维保回收点名单、联系方式及回收要求等相关信息。


销售商、维保网点及电池租赁商应在车辆销售、电池维修或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公司报送信息。在为新能源汽车更换电池时,维保网点应按照"换一收一"的方式对退役电池进行更换,核实车主信息并记录电池的置换信息。


(二)建设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及回收能力


1.回收服务网点方面。在我省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公司及梯次利用公司应按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工作。在我省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公司在开展销售的设区市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在保有量达到8000辆或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存、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满足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的设区市建立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所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维修、更换及回收。梯次利用公司应在梯次利用电池所在设区市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可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共建、共用回收服务网点。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核实退役及报废电池的信息,并对回收的电池进行检测、分级、储存,按相关要求运送到综合利用或拆卸拆解公司。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电池生产公司应供应必要的技术支持参和回收服务网点建立。我省试点地区及公司应充分结合各自产业基础和特点,合理构建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实现退役和报废电池的集中回收和综合利用,提高回收利用效率。


2.回收能力方面。鼓励汽车生产公司、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综合利用公司、第三方检测机构等通过多种形式,遵循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分担共享,分工合作,共建、共用电池回收渠道,形成回收能力,构建电池检测及分级能力。涉及电池贮运环节的相关公司和网点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国家标准及政策要求,建立完善的贮运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收集、贮存和运输。


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应按照要求做好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能力建设。


(三)规范动力蓄电池报废及拆卸拆解行为


1.规范报废行为。正常报废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应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由其拆卸动力蓄电池并及时交由综合利用公司处理。回收拆解公司应通过管理平台登记车辆信息和退役及报废电池回收信息。因交通意外导致电池损毁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凭保险公司或交警出具的相关证明由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公司在管理平台电池信息。达到报废标准的电池,车辆所有人应到维保网点按照"换一收一"的方式对报废电池进行更换。


2.规范拆卸拆解行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公司应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按照《车用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及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和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供应的技术规范进行拆卸拆解,建立拆卸拆解台账,记录退役及报废电池的接收量、种类、贮存量、拆卸拆解量及流向等信息,并上报平台。车辆所有人将废旧蓄电池移交给无拆卸拆解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拆卸拆解电池而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立退役及报废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体系


1.鼓励开展退役电池梯次利用。开展梯次利用的公司应符合相关安全、环保和技术要求,建立电池处置台账,确保电池可溯源追踪。鼓励梯次利用公司自建、共建、共用退役及报废电池回收渠道,开展异型异容电池组合梯次利用技术及模式研究,加强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应用,创新梯次利用商业模式,建设商业化服务平台,探索线上交易、线下交货的电池残值交易。


我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国铁塔)、龙海协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协能)、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恒盛)等示范试点公司率先开展试点。


2.实行报废电池再生利用。实行再生利用的公司应符合相关安全、环保和技术要求,建立电池处置台账,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的技术和工艺开展废旧电池无害化处置和提纯冶金处置。支持再生利用公司开展有价元素高效提取、材料性修复、残余物质无害化处置等先进技术攻关。


严格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合理布局报废电池拆解及再生利用处置公司,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及标准制定,实现动力锂电池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无害化处置。


CATL、国投福建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福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钨业)、福建常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新能源)、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美能源)等示范试点公司率先开展试点。


3.建立第三方评价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价标准体系,重点开展电池安全和余能检测、残值评估的标准和技术研究,统一废旧电池的残值性能标准,推进检测技术能力建设,探索形成公平公正的价格评估体系,实现过程监管的检测评价服务。我国铁塔、龙海协能、科华恒盛和我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质量认证)等示范试点公司率先开展试点。


(五)推进先进技术研发及应用


1.推动梯次利用关键技术研发。大力推进电池模块的快速检测、分选技术和装置的研究,建设智能化分选生产线;研究建立多种电池组串混合应用模型及系统,满足多种目标系统的需求;加大对电池状态的跟踪和预测研究,建立梯次利用防火、防毒、防爆安全机制及系统,提高安全性。我国铁塔、龙海协能、科华恒盛等示范试点公司率先开展试点。


2.加大再生利用关键技术应用。鼓励开展自动拆解、机械分选、材料修复、高温热解、化学萃取、湿法冶炼等电池再生利用技术研究,重点攻关残余物质无害化处置等先进技术,支持建设示范生产线,开展钴、镍等贵金属的浸出和高效提取。厦门钨业、国投福建、常青新能源、青美能源等示范试点公司率先开展试点。


(六)探索建立循环回收地方标准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和动力蓄电池循环回收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研制循环回收标准体系。结合福建行业、公司及技术现状,加强共性技术和应用创新的成果转化,研究制定完善电池回收利用过程的安全、环保、循环回收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实行进程


以省内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和公司牵头,共建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落实产品绿色设计、溯源系统、维护回收服务网点、技术开发、第三方评估等试点工作。


2020年一月底前,研究制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方法,启动试点工作。2020年到2021年,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初步建成福州、厦门、泉州等新能源汽车重要使用集中地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形成一批可推广借鉴的梯次利用示范项目,指导建设4-5个电池拆解及再生利用示范项目,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循环回收地方标准,形成有效的回收利用能力和成果。2022年,在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和问题的基础上,深化推动各项工作,初步建成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由省工信厅牵头,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及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上汽集团福建分公司、重汽海西汽车公司和我国铁塔等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


省工信厅牵头制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实行意见,组织和建立动力蓄电池市场化回收和利用模式,指导公司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的技术和工艺开展电池综合利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监督公司在溯源管理平台如实登记电池流转信息,实现电池全生命周期信息可追踪,保证电池各环节信息可追溯。省工信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中有不良信用行为,严重失信的公司,建立失信名单。


省发改委依法归集失信名单,牵头有关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依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省科技厅鼓励支持公司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加强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技术供给。


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指导督促各地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退役及报废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处置公司日常环境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要求,监督公司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工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公司监管。


省商务厅指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有资质的动力锂电池综合利用公司,同时做好电池信息上传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动力蓄电池质量的监管,指导公司参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


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上汽集团福建分公司及重汽海西汽车公司作为我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导公司,牵头组织权属公司和参股公司建立省级动力蓄电池回收和利用体系。


我国铁塔作为我省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的重要公司,在退役电池梯次利用中发挥引导用途,依托其电池综合管控监测平台,探索牵头相关单位建设省级监测平台。


(二)组建产业联盟


组织引导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销售公司、综合利用公司、科研机构、检测认证机构、高等院校等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联盟,研究推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和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合作模式、标准体系、第三方评价体系、关键技术创新及应用,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产业联盟探索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押金制度。可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相关相关经验和办法,探索对在我省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按照单位千瓦时计提电池回收处理押金,提升电池回收利用的市场化运营。


(三)加大政策支持


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措施和资金渠道,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对试点建设项目的资助。探索制定促进电池回收利用的激励机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对试点地区、公司倾斜,推动试点地区、公司按期完成试点方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计划。探索融资创新方式,积极吸引社会、产业和金融资本投入,拓宽电池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公司及相关主体的融资渠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支持。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及措施,省工信厅统筹安排新能源、节能和淘汰落后产量等专项资金对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及梯次利用产业化给予重点扶持。省生态环境厅对电池再生利用公司布局、选点、排污许可给予政策支持,统筹安排小流域影响处置、监管能力等专项资金对电池再生利用产业化给予扶持。省发改委和科技厅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组织开展电池回收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鼓励支持相关方积极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


(四)建立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健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制度,督促各相关公司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及标准从事电池回收处理相关活动。按国家动力蓄电池产品溯源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对公司溯源信息采集及上传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管理,确保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省工信厅、发改委、商务厅等负责落实)


2.实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单位征集和管理,将我省从事动力蓄电池生产、使用、回收及利用工作的相关公司单位纳入试点名单,实行名单动态更新。试点单位应定期向牵头部门报送电池回收利用工作情况。(省工信厅、商务厅等负责落实)


3.尝试探索建立动力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公司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将责任履行度高、社会贡献突出的公司纳入白名单,将持续两年未完成履行责任的严重失信公司进行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未按安全规范和环保要求进行电池回收处理导致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负责落实)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以及电池回收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公众对电池的安全风险和环境危害的认识,培育公司和个人积极参和电池回收利用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用途,形成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共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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